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7 14:00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86)法律決字第 00021 號
民法 (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) 非現行
第 121 條
以日、星期、月或年定期間者,以期間末日之終止,為期間之終止。
期間不以星期、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,以最後之星期、月或年,與起算日
相當之一日,為期間之末日。但以月或年定期間,於最後之月,無相當日
者,以其月之末日,為期間之末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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